【案情簡介】
吳某出售本人名下2張銀行卡,非法獲利1500元;隨后詐騙犯罪團伙使用其名下的銀行卡接收和轉移電信詐騙資金,吳某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,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,並處罰金6000元。
【法律分析】
“幫信罪”的全稱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。根據《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: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,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、服務器托管、網絡存儲、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,或者提供廣告推廣、支付結算等幫助,情節嚴重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並處或者單處罰金。
將自己名下的銀行卡、手機卡以及微信、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平臺賬戶出租、出借、出售或者幫犯罪分子收錢,都將可能構成“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”。
【風險提示】
民生銀行汕頭分行溫馨提示:切勿將銀行卡、手機卡、支付寶賬戶出租出借給他人,切勿貪圖小利,以身試法,淪為電信網絡犯罪的“幫兇”。